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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最早有關收養法律於一八五一年由麻薩諸塞 (Massachusetts )州通過。一九二九年最後一州完成立法,由於 各州立法的內容及過程皆不相同,因此各有不同的要求。但各州 最後都有共同的看法,即是以兒童福利爲本位作爲考慮的主要條 件。目前美國的收養途徑大致有二 : 一是私下逕由法院認可;二 爲由具有執照的機構進行收養安置,再經由法院認可。後者將爲 爾後各州典範,並朝此方向努力。
㈡法國
法國在一八〇四年法國民法典(拿破崙法典)中規定收養制 度。第一次世界大戰後,非婚生子及戰後孤兒增多,收養制度有 迫切的需要性,因而於一九二三年及一九三九年分別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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