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國最早有關收養法律於一八五一年由麻薩諸塞 (Massachusetts )州通過。一九二九年最後一州完成立法,由於 各州立法的內容及過程皆不相同,因此各有不同的要求。但各州 最後都有共同的看法,即是以兒童福利爲本位作爲考慮的主要條 件。目前美國的收養途徑大致有二 : 一是私下逕由法院認可;二 爲由具有執照的機構進行收養安置,再經由法院認可。後者將爲 爾後各州典範,並朝此方向努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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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童收養事件,自古即有之,中外亦然,本節將分中西歷史 背景加以說明。
西方社會的收養背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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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構可能要求親牛 父母負擔部份的寄養費,即使數目很小,也象徵父母對孩子的責 任;鼓勵親生父母拜訪孩子;鼓勵利用各種型態的溝通方式維持 親子間的接觸。此外,鼓勵親生父母儘量提供兒童的資料,以便機構能選擇 最合適的寄養家庭,工作員也應幫助父母處理孩子對安置的反 應,要求親生父母拜訪寄養家庭,使他們確定孩子能得到適當的 照顧。安置後,最重要的就是協助家庭作必要的改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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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工作員也應幫助兒童接受安置的事實,有些兒童雖然 表示安置的意願,但內心未必眞正的接受,如果不能獲取寄養兒 童的合作,也極易導致安置的失敗。在安置過程中,工作人員對親生父母、寄養兒童、寄養家提供必要的服務:親生父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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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工作員應先瞭解家庭的能力與情況是否可允許兒童繼續 留在家中,如果可能的話,與親生父母一起探討解決的方法。如 果工作員很淸楚的知道原家庭會對兒童造成傷害,或是原家庭狀 況暫時無法改變,工作員應與兒童的親生父母討論,最後一致的 看法,認爲安置是最合適的決定,同時也應讓他們了解,家庭寄 養安置,只是暫時性的,絕不是解除他們做父母的責任,他們有 責任儘速改善家庭狀況,讓兒童重返家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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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許多不適當的安置 往往是由缺乏適當安置的寄養家庭,而不是工作員作了錯誤的選332兒童福利
擇所致(Fanshel,et al.,1971 )。因此能否招募更多的寄養家庭 也是影響安置的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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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具有神經質傾向的兒童應安置 在家庭氣氛較爲平靜的寄養家庭;具有好動、攻擊性傾向的兒童 則應安置在較自由、民主的家庭。
2.年齡因素:有些寄養家庭可能在寄養兒童年齡較小時很合 適,但寄養兒童年齡稍大時,由於彼此需求衝突,而變得不合 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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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母親在家,卻因身心疾病、無能力、康復期、疾病後遺症 等因素而不能應付其角色需求時,適當的提供家務員服務。若母 親對角色的需求缺乏準備、訓練和知識,角色功能未能發揮,家 務員服務可提供幫助母親在照料孩子及維持家庭上發展更正確的 技能。有時,母親對其角色有矛盾衝突,家務員可用她自己對孩 子的行爲,做爲母親的示範樣本。某些家庭中,母親對殘障兒或生病兒的需求,疲於應付,常會忽略了其他孩子的需求,這時可 提供家務員服務,分擔照顧其他孩子,母親有更多時間照顧殘障 兒或病兒,同時家務員和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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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九七六年硏究指出:超過四分之 三的服務是對較年長的老人實施。根據更新的資料反映,美國運 用家務員服務做爲兒童福利服務的情況,已日漸減少。
家務員服務的適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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〇年代美國 每年有20%的成長率;雖說成長率快速發展,但仍比不上許多國 家。國際家庭協助服務協會(The International Council on Home Help Services )評估美國在一九七六年十二月每十萬人擁有29位家務員,而瑞典有923位,挪威有840位,荷蘭有599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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